泉州商标注册的几大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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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商标注册的几大优势

作者:泉州盛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1-10 08:23:02

注册商标优势多多包你满意,一起了解一下泉州商标注册的几大优势吧!

1、进行商标注册可避免自己无意侵犯他人权利,导致商标纠纷,产生巨额赔偿。

2、避免自己长期使用的商标因自己忽视而造成商标被抢先注册,导致自己需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重新树立自己的新品牌。

3、商标注册有利于树立品牌形象,吸引受众,使自身在市场中更上一层楼。

4、商标是一种无形的资产,可对它的价值来进行评估。

5、商标可以通过转让的方式,来许可给他人使用或质押来转换实现它的价值。

6、方便各个地方的各级工商局通过对商标的管理来监督商品和服务的质量。

7、商标注册人拥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注册商标优势多多包你满意,不仅可以帮助您保护自己的商标,维护自己的权利,也可以拓展市场,增强企业竞争力,而且可以促进企业的长效发展!

众所周知,商标注册申请到拿证需要一年到两年的时间,申请注册的商标也并不是100%能够成功。很多企业提供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组合商标,那么组合商标需要分开注册吗?还是组合注册好?我司带你了解组合商标注册的问题吧何为组合商标?

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六要素组成,由这些要素其中之一来注册的商标叫做单独商标,由这六要素任何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要素组合而成的商标叫做组合商标。这就是官方说法。比如Nike是文字,而Nike的那一横图画就是图形。文字和那一横图画放在一起商标注册,就是组合商标。单独拿Nike文字商标注册就是单独商标,或单独拿那一横图画申请商标,也是单独商标。那利弊各在哪儿呢?

首先成本。组合商标是申请一个商标,只需要一个商标注册的钱。而如果分成文字和图形两个分开商标注册,就需要两个商标注册的钱。以此类推,中文加英文加图形的组合商标注册就是一个商标的钱,分拆成中文商标、英文商标和图形商标就是三个商标注册的钱。所以组合商标省成本。

其次使用。根据《商标法》规定,组合商标是一个完整的整体,必须整体一起使用。不得随意改变注册时的样子,更不能单独使用其中的文字商标或图形商标,否则会面临处罚。也就是说你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组合商标是什么样子,使用的时候就是什么样子。这就相当不方便了,因为众所周知,不同的使用场景需要不同的商标形式搭配。而这却规定死了只能这一种使用方式。

再次风险。组合商标中文字呀,图形呀,英文呀都是分开审核的,只要其中一样审核不通过,就整个组合商标审核不通过。组合的要素越多,风险就越大。但如果是中文和图形分开单独商标注册,中文如驳回,并不会影响图形商标的申请。这也是我们建议客户商标注册分开单独注册的主要原因。并且在这里谈一个小Tip,就如上面所说,商标审核是分开进行的,所以组合商标的审查时间是最长的,组合要素越多,审核时间越长。而单独商标的审核是最快的。

最后便利。单独商标的使用是最便利的,想怎么用都行。可以单独用,也可以中文商标和英文商标放一起用,想什么顺序摆放都行,想一个大些一个小些也行。随心所欲。

国际商标注册包括商标注册、欧盟商标注册、非盟商标注册、港澳台商标注册和单一国商标注册。其中商标注册是最受欢迎的国际商标注册申请方式,商标注册主要有三大优势:省钱、省时、省事。

1、省钱:只需向国际局提交费用,无需单独向其他国家逐一交费。国际注册费大大低于分别向每个国家申请注册的费用,后者一般包括该国商标注册规费、代理费和翻译费等。

2、省时:申请人在12个月或18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就能知道自己的国际注册商标在各有关国家是否得到保护。

3、省事:申请人可用中文与一份申请书指定一个或多个国家,在一个或多个商品和或服务类别上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成员国各自都有自己的商标制度,对于希望在联盟成员国得到保护的申请人,可以通过国际注册得到保护,也可以向成员国进行逐一国家申请注册得到保护。

国际注册商标的申请费由一下部分组成:1、基本注册费:653瑞士法郎(黑白模式)或903瑞士法郎(彩色图样);2、附加注册费:每一缔约方指定100名瑞士法郎;3、另外注册费:在附加注册费的情况下,如商品类别/服务类别超过1,没增加3类,增加100瑞士法郎。

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是商标局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章,对经过形式审查、决定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按其申请日期的先后,对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通过检索、分析、对比和必要的调查研究,审核其实质要件的合法性,以确定是否准予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行政行为。实质审查是决定申请商标能否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关键环节。 

一、商标实质审查的法律依据 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要件,是指《商标法》以及其他有关规章在申请注册的商标的可注册性和与在先权利商标的关系等方面所规定的要求和条件。现行《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这些要求和条件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商标法》第10-13、16、28、29条以及《实施条例》的第19条。 

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对申请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第10-13、16条等条款关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的标志的审查(即所谓禁止性规定的审查或绝对条件的审查),另一方面是对申请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或者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审查(即所谓在先商标权的审查或相对条件的审查),适用《商标法》第28、29条及《实施条例》第19、21条的规定。 

前文提到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要件的具体条款就是商标实质审查的法律依据,具体内容是:

1、《商标法》第10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条规定的标志除了禁止使用外,当然还禁止作为商标注册:

2、《商标法》第11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该条规定禁止注册的标志不完全禁止使用,并且,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的,还可以予以注册;

3、《商标法》第12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该条是与新增加的三维标志(即立体商标)相应订立的三维标志实质审查的配套条款,属立体商标注册申请实质要件的特殊规定;

4、《商标法》第13条关于保护两种类型驰名商标的规定;

5、《商标法》第16条关于地埋标志 (即原产地名称)保护的规定;

6、《商标法》第28条关于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冲突的规定,该条体现了在确定商标权归属时注册在先的审查原则;

7、《商标法》第29条关于不同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或使用在先的商标的规定,该条体现了在特定条件下确定商标权归属时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的审查原则;

8、《实施条例》第19条关于不同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分别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同一天申请注册时如何处理的规定,该条是对《商标法》第29条的补充; 

9、《实施条例》第21条关于部分驳回的规定。上述第1、2、3、5项的禁止性规定属于商标实质审查中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绝对理由,而4、6、7、8项的规定则属于驳回的相对理由,第9项则是取代原审查意见书程序的新的程序性规定,依该规定做出部分驳回决定时,既可以引用前述绝对理由,还可以引用相对理由,或者二者同时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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